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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鋼琴與小提琴的對等夥伴關係---- 以貝多芬《A大調第二號鋼琴與小提琴奏鳴曲 作品12》為例1的封面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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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德維希.范.貝多芬(Ludwig van Beethoven,1770-1827)是古典/浪漫樂派承先啟後的音樂家。在許多樂種作品中他承襲阿瑪提斯.莫札特(Amadeus Mozart,1770-1827)的精神,發展約瑟夫.海頓(Joseph Haydn,1732-1809)處理主題的技巧,他賦予音樂更多的生氣與創造力。其一生中創作的鋼琴與小提琴奏鳴曲雖只有十首,和鋼琴奏鳴曲的作品數量有一段落差,但兩者皆為該樂種的重要創作。貝多芬完成這十部作品的時間前後完成長達15年之久,他於1797/1798年完成了人生中的第一首鋼琴與小提琴奏鳴曲作品《第二號鋼琴與小提琴奏鳴曲,作品12 》,同時間又完成第二號與第三號,除了前三號是貝多芬第一時期(1770-1802)作品,第四號至第十號都為作者第二時期(1803-1814)的作品2。兩者相較之下,第一、二、三號顯得較未臻成熟,寫作手法也和第四號之後的作品有所區隔。貝多芬以阿爾坎傑羅.柯賴里(Arcangelo Corelli,1653- 1713)的奏鳴曲作品為標竿,讓小提琴在奏鳴曲間得以和鋼琴抗衡,終於在1803年完成《第九號鋼琴與小提琴奏鳴曲,作品47「克羅采」 》,讓小提琴脫離伴奏的角色。

本文主要透過貝多芬之《A大調第二號鋼琴與小提琴奏鳴曲》作品12(Sonata No.1 for Piano and Violin, Op. 12 )為例,第一章以創作背景及十九世紀當時鋼琴與小提琴奏鳴曲發展的分析為研究基礎,第二章於樂曲架構上著墨,分析樂曲的段落、節奏運用、調性與和聲進行,第三章進而探究鋼琴與小提琴合作關係,在兩樂器演奏上時而扮演主導角色、時而為襯托,加上對兩樂器於不同屬性技巧的要求,期能在演奏時對於小提琴與鋼琴兩者之間的互動關係更加緊密,呈現出更對等的夥伴關係。

賴潔妤小提琴獨奏會

莫札特 : F大調鋼琴與小提琴奏鳴曲,作品376

巴赫:第二號d 小調無伴奏組曲,第五樂章 夏康舞曲

德佛札克:f小調浪漫曲,作品11

普羅高菲夫:五首小品,作品35bis

韋尼奧夫斯基: a 小調主題與變奏曲,作品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