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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尼斯•布拉姆斯《f小調鋼琴奏鳴曲, 作品五》分析與詮釋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 音樂學系碩(博)士班 / 研究生:黃廉庭

約翰尼斯•布拉姆斯《f小調鋼琴奏鳴曲, 作品五》分析與詮釋的封面圖

暫時不公開

做為一個專業表演藝術家,除了最基本的專業技術,我們在表演過程中最重要的是將本身對於表演內容的理解、解釋良好的傳達給聽眾及觀眾而產生的共鳴,形成良好的互動,在我們表演者在表演中對於作品中的理解而解釋時,自然而然形成了一種 「詮釋」 ﹔然而對於 「詮釋」 這一詞的概念為何﹖又如何去定義﹖如果以詮釋學的角度來看待 「詮釋」 一詞,以浪漫主義時期的德國思想家阿斯特 (Georg Anton Friedrich Ast, 1778-1841) 所撰的內容當中,具體規定了理解的三種形式:一,歷史的理解。理解作品的內容、風格,旨在認清作品的忠實精神是什麼﹔二,語法的理解。這裡要解決的是作品語言的解釋問題,通過語法分析、文字考訂,揭示作品的精神是如何形成的﹔三,精神的理解。這是理解的最高層次,歷史的理解達到的是內容的理解,語法的理解完成的是形式的理解,這兩種理解在精神的理解中容為一體,體現出作者的時代精神。 如果把這三種形式套用在音樂作品中,在此筆者理解為:一、對於創作者所處的時代背景了解、當時所盛行的風俗與風氣﹔二、樂句的劃分、處理及分析和聲的建構進行方式﹔三、最後為作曲家在作品中所要表達的精神意義、含意。而在第三部分筆者認為可以更深入地去探討及思考, 「音樂」 到底是什麼﹖對於作曲家有何意義﹖對於我們表演者又意味著什麼﹖即使這些問題對於每個人的思考模式、生長背景不同等等因素,並無任何標準答案,但當我們嘗試的去思考這些問題而去理解音樂上的創作時,對於我們在演奏詮釋作品中的音樂,會有更深一層的領悟及發現。

經由以詮釋學的觀點切入,對於 「詮釋」 這一詞的看法及觀點,本文第一章將由布拉姆斯當時的時代背景:浪漫主義運動開始探討文學與音樂的緊密關係,掌握其音樂的演奏風格﹔第二章主要研究布拉姆斯鋼琴奏鳴曲的傳承及創作手法運用,然而進一步了解布拉姆斯的鋼琴奏鳴曲中所運用的特色及手法﹔第三章是針對布拉姆斯所創作的第三號鋼琴奏鳴曲進行探討分析、研究及闡述個人的詮釋觀點。